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備

背景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為了配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法規管控,環保署已將石化製程廢氣燃燒塔列入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見109年1月13日修正的「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未來更可能擴大到其他主要排放產業,例如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聚氨基甲酸酯(PU)合成皮業、膠帶製造業、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

本項技術服務為協助業者建立完整的VOCs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可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VOCs監測設施之規範,除了讓主管機關及業者能即時掌握污染源之排放情形外,也有利於污染防制設備的最佳化操作,並可進行準確的排放量計算及申報。

 

法源

  • 1. VOC監測法源-對於使用者
  • 2003.12.03「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Revision date:2020.1.13)
  • 1997.02.05「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Revision date:2013.01.03)
  • 2. VOC監測法源-「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六
 

規定

  • A. 直接監測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 B. 監測總碳氫化合物與甲烷者,依據總碳氫化合物數據扣除甲烷監測數據,計算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監測數據紀錄值
 

檢測原理

揮發性有機物的自動監測為根據環保署公告的標準檢測方法(NIEA A723.75B),從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或污染防制設備的進氣、排氣管道中,透過採樣裝置將氣體樣品連續抽出,送至氣相層析儀(GC)通過分離管柱後,進入火焰離子化偵測器(FID),可測得樣品的總碳氫化合物(THC)及甲烷濃度,並由該樣品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扣減甲烷濃度可獲得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NMHC)濃度。另連結數據採擷及處理之軟硬體,將所分析的濃度數據進行紀錄、計算及儲存,再利用網路及通訊裝置,將監測數據與主管機關進行連線作業,可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之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施之規範。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示意圖如下。

特性

  • A. 具有多點監測功能
  • B. 具備多成份分析之能力
  • C. 具備同時監測進/出口資料,以求得設備處理效能
  • D. 客製化分析方案設計(軟/硬體)
  • E. 負壓進樣設計
  • F. 具備自動系統/儀表查核功能
  • G. 具備自動點火功能
  • H. 具備分析狀態/分析圖譜顯示功能
  • I. 具備歷史趨勢圖